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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5:22:12
发布于 四川
陆克平2020年因四环生物案被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后,仍继续在威创股份、江苏阳光等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等行为,这一情况不能证明证监会的市场禁入规定形同虚设,反而体现了监管层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及执法的持续性,具体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市场禁入规定的核心目的是“清除害群之马”,而非“杜绝再犯”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尤其是终身禁入)的核心目标是将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市场,防止其继续利用控制地位或信息优势损害投资者利益。陆克平2020年被采取终身禁入,正是因为其2014-2018年期间通过控制19个账户组操纵四环生物股价、未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股票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符合“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终身禁入情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九条第(二)项)。
终身禁入的本质是“资格罚”,即剥夺其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资格,而非“行为罚”(禁止所有行为)。陆克平后续通过“幕后操纵”关联方(如儿子陆宇担任威创股份董事长)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规避禁入措施的“擦边球”行为,而非禁入规定本身无效。
二、证监会对陆克平的后续违法行为持续追责,执法未“松劲”
陆克平终身禁入后,证监会并未放松对其监管,反而通过持续立案调查、加重处罚的方式,强化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
2024年9月,威创股份信息披露违规案:陆克平因未披露威创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控制公司情况变化等事项,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00万元罚款(终身市场禁入);其子陆宇(时任威创股份董事长)因未勤勉尽责,被处以600万元罚款及10年市场禁入。
2024年11月,四环生物内幕交易案:陆克平因内幕交易海润光伏股票,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没收违法所得2.32亿元。
2025年6月,江苏阳光信息披露违规案:陆克平因未告知江苏阳光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等事项,导致公司2020-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被江苏证监局处以600万元罚款。
这些处罚充分说明,证监会对陆克平的后续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通过“罚款+禁入+刑事追责”的组合拳,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三、市场禁入规定的执行需结合“事中事后监管”,而非“一禁了之”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有效执行,依赖于“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监管。陆克平后续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主要源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幕后操纵”规避监管:陆克平通过控制关联方(如儿子陆宇、妻子郁琴芬)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间接实施信息披露违规等行为,试图规避“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禁入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恶意规避监管”,而非禁入规定本身的漏洞。
监管技术手段的局限性:陆克平的违法违规行为多为“隐蔽性操作”(如通过关联方账户转账、未公开披露的协议),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控难度。但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监管部门对“幕后操纵”的识别能力不断提升(如2024年证监会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陆克平与威创股份的关联关系),后续此类行为的查处效率将逐步提高。
四、市场禁入制度的“威慑力”已逐步显现
尽管陆克平后续仍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市场禁入制度的威慑力已通过以下方式体现:
对“关键少数”的警示:陆克平作为“阳光系”的实际控制人,其终身禁入及后续处罚,向市场传递了“实际控制人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负责”的强烈信号,促使其他“关键少数”(如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更加重视合规经营。
对市场生态的净化:陆克平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操纵四环生物股价、内幕交易海润光伏)被查处后,相关公司的股价波动得到有效遏制,投资者利益得到部分保护(如四环生物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
结论:市场禁入规定未形同虚设,监管需持续强化
陆克平后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否定市场禁入制度的有效性,反而说明:
证券市场监管是一项“长期战役”,需要持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幕后操纵”“恶意规避监管”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需进一步完善“关联关系披露”“实际控制人责任”等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关键少数”通过关联方规避禁入规定;
需加强“跨部门协同”(如证监会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动),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如陆克平的内幕交易)追究刑事责任,形成“行政+刑事”的双重威慑。
综上,证监会的市场禁入规定并未形同虚设,其对陆克平等“关键少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体现了监管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决心。后续,随着监管技术的提升和制度的完善,市场禁入制度的执行效果将进一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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