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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30 17:32:14 股吧网页版
全柴动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全椒汇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全椒汇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五楼、八楼 邮编: 230001

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目 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7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8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10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10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0
七、结论意见...... 11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汇科集团 指 全椒汇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全柴集团 指 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

全柴动力、上市公司 指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全椒县
本次收购 指 人民政府持有的全柴集团 9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
全柴动力 34.32%股份

本次申请 指 汇科集团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无偿划转协议》 指 汇科集团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国有股权无偿
划转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编制的《安徽全柴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管 理办法》

《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执 业规则》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
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关于全椒汇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095-1 号
致:全椒汇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人)

根据本所与收购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收购人的委托,就其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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