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全椒汇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栢悦中心大厦五楼、八楼 邮编: 230001
电话(Tel):(86-551)65609815 传真(Fax):(86-551)65608051
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
目 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7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8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10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10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10
七、结论意见...... 11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收购人、汇科集团 指 全椒汇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全柴集团 指 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
全柴动力、上市公司 指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全椒县
本次收购 指 人民政府持有的全柴集团 90%股权,从而间接持有
全柴动力 34.32%股份
本次申请 指 汇科集团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无偿划转协议》 指 汇科集团与全椒县人民政府签署的《国有股权无偿
划转协议》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编制的《安徽全柴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所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管 理办法》
《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执 业规则》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法律意见书出具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
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关于全椒汇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095-1 号
致:全椒汇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人)
根据本所与收购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收购人的委托,就其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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