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的对内、对外投资行为。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公司在该企业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50%以上,或拥有相对控制该企业多数表决权,或对该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两部分,对内、对外投资合称“投资项目”。“对内投资”指公司(含公司所属各级子、分公司,下同)把资金投向公司内部形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项目;公司研发项目开支视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指公司为了获取长期利益,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权益性证券、无形资产等,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收购、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债券、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方式向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实体进行的投资活动,含对现有投资企业的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增资扩股、受让、转让。
第四条 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三)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逐级审批;
(五)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有合理预期的投资效益;
(六)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管理按公司另行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当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后确认的价值作为确定投资额的基础。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必须由股东会审核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投资,不论投资标的是否相关,单个项目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或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股东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股东会投资管理权限内的重大投资及其处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并授权总经理审核批准以下投资事项:
(一)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单个项目;
(二)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的单个项目;
(三)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投资的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及累计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对外投资的专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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