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等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即由于会计差错使得原来为亏损的转变为盈利,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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