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审议批准内容包括:报送未公开信息的种类、报送依据、报送时间和周期以及是否继续报送等,并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一),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格式)
(单位名称)并 同志: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 (文件名称)及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⒈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⒉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⒊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⒋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⒌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⒍按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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