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公司的关联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并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配合主承销商按时披露发债相关文件,负责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按要求持续披露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为相关部门、各下属公司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有直接责任。各下属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下属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编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
(四)将信息披露文件送至交易商协会备案;
(五)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六)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将分类专卷存档,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文件的保存期限在十年以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1.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4.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5.法律意见书;
6.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告发行文件;后续发行时,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告发行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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