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对于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公司可暂缓披露。
第四条 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拟披露信息,公司可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时,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同时,公司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九条 公司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时,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 1)、《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列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等。
(二)申请人将上述材料及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保密承诺函(附件3)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供其他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及情况介绍等,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董事长审批签字。
(四)对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拟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附件 4),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五)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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