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相关词语是指:
(一)公司是指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章程》是指《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四)及时是指2个交易日内。
(五)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六)募投项目是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时,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时,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时,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议。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的募
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如下程序和要求:
(一)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募投项目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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