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实施的有
效性;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不同投资者提供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五)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六)坚持自愿性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将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七)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不得利用内幕消息牟取利益或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负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所提供披露的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并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七条 公司财务、对外投资管理等部门及子公司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以上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开,并在上交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报刊;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五)公司的关联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的具体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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