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夯实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积极发挥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结合《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本工作规程做好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并就下一年度聘请年审会计师的提出意见。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本第九、十条所涉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
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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