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需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
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或经济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财务、证券、企业管理等等专业知识;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六)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连聘
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市规则》《监管指引 1 号》《监管指引 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关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
上述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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