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等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将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辞任的,公司将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上市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 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 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在法定期间内仍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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