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2 个工作日之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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