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有
研新材”)、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154 号文《关于同意设立有研半导体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由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独家发起,社会募集方式设立;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41877。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500 万股,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有研新材”)
GRINM ADVANCED MATERIALS CO., LTD.(缩写:“GRIAM”)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 43 号
邮政编码:10008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6,553,33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开发和生产新材料,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市场份额,以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体股东提供满意的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稀有、稀土、贵金属、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锗和化合物单晶及其衍生产品,以及半导体材料、稀土材料、稀有材料、贵金属材料、光电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相关技术开发、转让和咨询服务;相关器件、零部件、仪器、设备的研制;实业投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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