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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20:00:33 股吧网页版
有研新材: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林光明律师、吴超强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大会议室(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 D 座
中国有研大厦 18 层)召开的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主持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日
报》发布了《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日报》发布
了《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投票规则、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程序事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在通知中发布了具体的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天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据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期限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9日下午14:00在公司大会议室(北
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 号 D 座中国有研大厦 18 层)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实际时间和方式与《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另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海先生主持,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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