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定的要求披露的信息
及将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定和通知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的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任何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
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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