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31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四)第一大股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等的忠实勤勉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合法利益行为的,应当与相关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虚构交易、预付款项、委托理财、调节往来款项等隐蔽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小金额、多批次”等任何形式规避资金占用监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逾期未予清偿的,公司有权将其对应股份的现金股利予以抵扣,专项用于清偿占用资金。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决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权等方式保障其他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限制、阻挠其他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对股东会、董事会的人事任免事项设置任何前置审批程序;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干预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履职。
第十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三章 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 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
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以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法律法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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