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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9 17:22:48 股吧网页版
退市苏吴: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裁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0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退市苏吴 公告编号:临 2025-148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刑事裁定书[(2025)湘 04 刑终 449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进出口公司收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湘 0424 刑初 54 号],认为进出口公司及时任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在 2011 年 7 月至2018 年 12 月期间,协助林锡钦等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衡东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犯)追究进出口公司及杨锋刑事责任。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犯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杨锋犯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2.3 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25 日止,折抵刑
期 90 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被告单位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退缴的违法所得1600 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述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
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104)。

二、案件二审裁定结果

近日,进出口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5)湘 04刑终 449 号],判决如下: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除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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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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