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告审计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吴中”)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处理》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董事会对以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关于贸易业务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逾期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贸易业务应收账款余额 106,179.52 万元,应收票
据余额 19,000.00 万元。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上述贸易业务应收账款已逾期102,679.52 万元未收回、应收票据已逾期 19,000.00 万元未收回。针对贸易业务逾期应收款项未收回事项,中兴财光华实施了函证、实地走访、贸易业务细节测试等程序后,仍无法判断贸易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的合理性、可收回性以及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2、协助骗取出口退税追究刑事责任事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30日出具起诉书(衡东检刑诉〔2024〕Z1 号):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
在 2011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协助骗取出口退税共计 242,064,432.56
元,通过收取平台服务费形式非法获利 1600 万余元。现衡东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犯)追究吴中进出口及杨锋刑事责任。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中兴财光华无法判断判决结果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3、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5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中兴财光华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二、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表示理解和认可,认为该审计意见客观反映了公司面临的实际情况,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消除上述事项及相关影响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高度重视,将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降低并消除无法表示意见的相关事项及其影响,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鉴于公司目前已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相关规则,公司股票可能会被终止上市。因此公司将竭力做好员工、投资者的沟通协调工作,切实维护好公司以及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说明。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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