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 318280号
目录
审计报告
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1-2
合并及公司利润表 3
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 4
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5-8
财务报表附注 9-111
审计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 318280号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江苏吴中医药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
公司或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4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不对后附的江苏吴中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关于贸易业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 2024年 12月 31日,江苏吴中公司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账面余额共计
12.82亿元,其中:江苏吴中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占用资金共计 7.69亿元,我们对此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江苏吴中公司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收回性。江苏吴中公司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账面余额扣除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后余额共计 5.13亿元,由于以上应收款项截止审计报告日均已逾期,我们对此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江苏吴中对该等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2、协助骗取出口退税追究刑事责任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 3、所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 2024年 9月 30
日出具起诉书(衡东检刑诉〔2024〕Z1号):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在 2011年 7月至 2018年 12月期间,协助骗取出口退税共计 242,064,432.56 元,通过收取平台服务费形式非法获利 1600万余元。现衡东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犯)追究吴中进出口及杨锋刑事责任。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判断判决结果对江苏吴中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3、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财务报表附注
一、 公司基本情况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于1994年4月14日经
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4]114号文件批准,由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
法人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1994年6月28日在苏州
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134792998F的营业执
照。公司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法定代表人:钱群山。公司
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12,200,832.00元,总股本为712,200,83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709,558,129.00股。公司股票于1999年4月1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200。经营期限:1994年4月14日至长期。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主要从事化药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期开拓医疗美容注射填
充物领域,拟通过独家代理,引进国外先进工艺技术的方式进行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已于2025年4月29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 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
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
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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