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关于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318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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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318039号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公司”)2024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江苏吴中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如我们对江苏吴中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部分所述,截止 2024年12月31日的贸易业务应收账款余额1,091,737,971.98元,应收票据余额 190,000,000.00元。截止本审计报告出具日,上述贸易业务应收账款已逾期1,026,795,242.47元未收回、应收票据已逾期190,000,000.00元未收回。针对贸易业务逾期应收款项未收回事项,我们实施了函证、实地走访、贸易业务细节测试等程序后,对贸易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的合理性及可收回性,我们无法判断对江苏吴中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相应地,我们无法判断江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http://www.csrc.gov.cn/csrc/c105942/c7177461/content.shtml,2023 年 02 月 27 日发
文公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录(截至 2022.12.31)”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备
案公告序号为 98 号,特附上相关文件以此证明。财政部 证监会于 2020 年 07 月 21 日发布【2020】11 号文件——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自 2020 年 08 月 24 日起,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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