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关于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
报表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 3180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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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关于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 318042 号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
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4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
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 318280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月修订)》的要求,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确定重要性,江苏吴中公司近年来经营状况大幅度波动,因此选取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作为基准,2022 至 2024 年度平均营业收入为 190,467.68 万元,按 0.05%的比例计算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95.23 万元。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
1、关于贸易业务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逾期事项
截至 2024年 12月 31 日的贸易业务应收账款余额 109,173.80 万元,应收票据余
额 19,000.00 万元。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上述贸易业务应收账款已逾期
102,679.52万元未收回、应收票据已逾期 19,000.00 万元未收回。针对贸易业务逾期应收款项未收回事项,我们实施了函证、实地走访、贸易业务细节测试等程序后,仍无法判断贸易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的合理性、可收回性以及对江苏吴中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2、协助骗取出口退税追究刑事责任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 3、所述,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 2024年 9月 30日
出具起诉书(衡东检刑诉〔2024〕Z1号):全资子公司江苏吴中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锋在 2011年 7月至 2018年 12月期间,协助骗取出口退税共计 242,064,432.56 元,通过收取平台服务费形式非法获利 1600万余元。现衡东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从犯)追究吴中进出口及杨锋刑事责任。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判断判决结果对江苏吴中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3、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江苏吴中公司于 2025年 2月 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92025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截至本审计报告出具日,江苏吴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江苏吴中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二、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上述事项影响江苏吴中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主要项目,对财务报表使
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可能存在的未发现的错报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但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江苏吴中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作出调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规定,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因此,我们对江苏吴中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法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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