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程序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情形,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妥善做好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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