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50353-01 号
致: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唐电信”)委托,指派范朝霞律师、张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承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于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为“《会议通知》”),就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进行了公告通知。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13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北京市海
淀区永嘉北路 6 号公司 201 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刘欣先生主持会议。本所承办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 1,328 人,代表股份659,99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282%。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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