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1 号指引》”)《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拟定股权激励方案;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战略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前款所述事项享有如下权力(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的净资产值为计算依据):
(一)净资产 10%以内(含 10%)的对外投资决策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资产处置权(包括资产收购、出售、抵押、租赁等)、对外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委托理财;
(二)决定公司担保总额控制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内的对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四)净资产值 10%以内(含 10%)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上述权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五)股东大会以决议形式通过的其他授权事项。
第三章 定期会议和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