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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4 17:31:36 股吧网页版
复星医药:复星医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 A 股股票期权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后,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5 年 A 股股票期权计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名单及所涉 A
股期权数量。

由于部分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不再属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经董事会批准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所涉A股期权数量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25 年 A 股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11 月 4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共计 195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合计 4,535,100
份 A 股期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本公司现任执行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现任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其他经董事会认定的对本集团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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