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职责,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
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或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接受股东请求向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及其他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经各成员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如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内控、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四)能够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委员会的报告;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会议有关审计决议及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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