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决定公司“三重一大”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和建议。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履行党委前置研究程序后,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合规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三名以上,均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合规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具有法律相关背景。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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