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9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或“委员会”)职责,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以下简称“ESG”)的管理水平,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对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ESG 委员会全体人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战略与ESG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战略与ESG 委员会至少由五名董事组成,委员
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战略投资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机构。另专设 ESG 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党群部和环境与安全办公室等部门作为支撑部门,负责推进 ESG 相关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具有战略和投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ESG 战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四)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公司发展规划进行研究;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方案进行研究;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
(四)对公司 ESG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审议,包
括 ESG 制度、战略与目标、ESG 报告等;
(五)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战略投资与 ESG 方面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
至少应包括:
(一)对公司发展规划提出合理性建议;
(二)对重大投资决策方案提出合理性建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方案提出合理性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相关事项提出合理性建议;
(五)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公司应当承担
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
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积极配合、协助其开展工作,确保委员会得到的公司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和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由召集人和委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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