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 12月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成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证券投资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大致工作及决策程序如下: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资料备齐后,由战略委员会审核;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出、邮件,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成员本人出席,成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成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成员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战略委员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书面传签、电子通信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签字。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人员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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