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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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辉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刘 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相关事实,刘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控制
2013 年 12 月,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
海涵)、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通过参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者公司)非公开发行成为锦州港股东,分别持股 15%、7%。西藏海涵全部股
权由刘辉实际控制;2016 年 3 月 28 日西藏天圣股东变更为西藏
国开思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思远)、西藏亦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亦承),西藏思远、西藏亦承全
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藏天圣的全部
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同时,西藏海涵 2013 年参与锦州港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西藏天圣 2016 年股权转让款、应付到期债务、投资款等资金皆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2016 年至 2024 年西藏海涵、西藏天圣股权质押业务为刘辉控制,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推荐到锦州港任职的董监事由刘辉安
排。综上,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
主体刘辉控制。
2.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构成一致行动人
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
辉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构成一致行动人。
3.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信息披露违法导致锦州港 2016 年至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州港披露的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第六节中均载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情况。”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锦州港,导致锦州港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存在虚假记载。
(二)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以下简称 2020 年《收购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有锦州港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合计持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 22%。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西藏海涵与西藏
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 20,440,000 股,达到总股本 1.02%。至 2023
年 7 月 27 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州港 34,573,000
股,达到锦州港总股本 1.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2020 年《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未将上述减持事项通知锦州港并予公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根据《决定书》认定,刘辉作为西藏海涵、西藏天圣的实际控制人,实际履行管理职责,是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2016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告送达,刘辉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前期,本所已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作出纪律处分决定(〔2025〕110 号)。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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