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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20:28:25 股吧网页版
*ST锦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 锦港/*ST 锦港 B 公告编号:2025-06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郎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曲伟、王鸿、王兴山:

经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国
证监会、辽宁证监局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2025 年 5 月 29 日对锦州港及
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锦州港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郎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志、曲伟、王鸿、王兴山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修订)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锦州港上述部分或全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孙明涛、贾文军、张惠泉、詹炜、王建、张国峰、王祖温、宋天革、季士凯、王君选、曹坚、杨华、李亚良、芦永奎、郎旭瑛、徐晓东、张建波、赵刚、刘戈、王开新、关涛、常立
志、曲伟、王鸿、王兴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总结、整改。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3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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