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公司代码:600190/900952 公司简称:ST 锦港/ST 锦
港 B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董事会及除董事长尹世辉、监事丁泉、职工监事尹鸿军、副总裁宁鸿鹏、副总裁张文博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长尹世辉、监事丁泉、职工监事尹鸿军、副总裁宁鸿鹏、副总裁张文博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董事长尹世辉反对理由是:本人同意审计师对 2024年年报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但认为年报中的资金占用事项,并非由于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所导致,需进一步论证,明确资金占用性质是否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而确认资金占用费收入。鉴于公司拟对因贸易未成交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利润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此部分资金同时被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年报两项财务信息存在矛盾,因此对 2024 年年报投反对票;监事丁泉弃权理由是:公司违规担保事项、资产大额减值,股东诉讼风险、内控及财务制度风险、控参股企业失控等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人不能确保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审慎原则,对该议案投弃权票;职工监事尹鸿军弃权理由是:公司存在诉讼风险与违规对外担保问题,可能影响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且责任认定与风险处置尚未明确。因本人右腿意外严重骨折,无法正常开展实地调研、数据核对等必要的审查工作,难以全面掌握年度报告所涉及事项的全部情况。按照审慎原则,对该议案投弃权票。副总裁宁鸿鹏异议理由是:依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人作为高管人员,我尊重审计机构的独立判断和发表的审计意见,据此本人无法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具体理由说明如下: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意见。公司已被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或有明确结论,对财务报表数据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无法确认,无法保 证财务数据的完整性。2、对前期差错更正及 2022-2024 年
贸易业务的异议。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96 号,公司在 2018 - 2021 年期间,与
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开展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存在严重问题,被认定为无商业实质
贸易,该行为已严重影响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2024 年年报亦提及 2022 - 2024 年度继续开展
的贸易业务中,与锦国投及其交易相关方存在资金流水高度关联,无法确定关联业务对财务数据的影响,无法保证相应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3、因对外担保及未决诉讼形成重要或有事项或重大预计负债。公司目前存在多起违规对外担保及未决诉讼案件,违规担保的影响、诉讼案件的影响等对财务报表数据的影响和程度没有明确的结论,无法保证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4、股东重叠、实控人可能存在同一化。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过程中,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注意到天津星睿和上海凡筠存在股东重叠以及与公司 第二大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和 第三大股东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的对外联系方式相同的情况。且锦国投、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以及前述锦国投及其交易相关方之间可能存在的实际控制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系提出若干问题。然而,截至本审计报告日,尚未提供合理解释或相关支持性资料。5、会计师事务所穷尽程序,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针对上述发现,除资金流水比对、公开信息查询外,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执行了电话访谈、实地走访、现场函证等程序,但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其他替代性程序以判断上述对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交易的商业实质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亦无法确定财务报表中就有关交易作出任何调整,包括调整金额及对财务报表相关披露的影响。6、对年度报告中本人职责以外的各类事项无法核查,无法确认相关数据。综上所述,在这种缺乏基础的状态下,本人无法保证年报中相关内容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因此签署年报需将本人意见及理由一并披露。副总裁张文博异议理由是:本人同意审计师对 2024 年年报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结论,但认为年报中的资金占用事项,是否由于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所导致,需进一步论证,明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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