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36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 圣”)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两名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获知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已下发《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5】2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未告知一致行动关系导致锦州港 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控制
2013 年 12 月,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通过参与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锦州港)非公开发行成为锦州港股东,分别持股 15%、7%。西藏海涵全部股权
由刘辉实际控制;2016 年 3 月 28 日西藏天圣股东变更为西藏国开思远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思远)、西藏亦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亦
承),西藏思远、西藏亦承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
藏天圣的全部股权由刘辉实际控制。同时,西藏海涵 2013 年参与锦州港非公开 发行的全部资金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西藏天圣 2016 年股权转让款、应付到 期债务、投资款等资金皆来源于刘辉控制的公司,2016 年至 2024 年西藏海涵、 西藏天圣股权质押业务为刘辉控制,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推荐到锦州港任职的董
监事由刘辉安排。综上,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
体刘辉控制。
2.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涉嫌构成一致行动人
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08 号,以下简称 2014 年《收购办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涉
嫌构成一致行动人。
3.西藏海涵、西藏天圣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导致锦州港 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锦州港披露的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年度报告第六节中均载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 动人的情况。”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以下简称 2016 年《年 报格式准则》)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以下简称 2017 年《年报格式准则》)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以下简称 2021 年《年报格式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应当配合锦 州港信息披露工作,如实告知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情况的信息。西藏海涵、西藏 天圣未将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如实告知锦州港,导致锦州港 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存在虚假记载。
(二)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涉嫌持股变动信息信息披露违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66 号,以下简称 2020
年《收购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自 2016 年 3 月 28 日起
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持有锦州港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合计持股占锦州港总股本的 22%。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西藏海涵与西藏天圣合计卖出锦
州港 20,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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