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中审众环在 2024 年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4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中审众环始创于 1987 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审众环具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债券审计机构的资格。2013 年 11 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中审众环 2024 年度业务总收入 217,185.57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183,471.71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58,365.07 万元。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 244 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35,961.69 万元。与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 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16 日、2 月 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1.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已连续7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3 年度为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大华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变更,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宜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二、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中审众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等相
关要求,审计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
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
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及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审众环对 2024 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对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及前期差错更正;3.因对外担保形成重要或有事项或重大预计负债;4.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同时,对公司 2024 年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关于 2024 年度审计工作的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聘任年审机构
2025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
计委员会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年报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沟通和询问,最终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计过程监督
2025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暨审
计委员会、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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