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报告
(杨 华)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规范行使独立董事权利,全面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现就本人在 2024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杨华,汉族,1973 年 6 月出生,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兴江实业总公司法务;
上海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永联律师事务所独立合伙人律师。报告期内担任公司第十届、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自身独立性进行了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也未从公司及大股东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董事会 11 次,实际出席董事会 11 次,通讯方式参
加会议 7 次,现场参加会议 4 次;参加股东大会 3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次,
审计委员会 11 次,提名委员会 4 次,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法律法规认真规范履行独立董事职权和忠实勤勉义务,对全部议案予以认真审议,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运作情况,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本人
参加专门委员 参加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及独立董事 股东 投票情况
专门会议情况 大会
情况
亲 以现 以通 委
应参 自 场方 讯方 托 缺 薪酬 专 出席
加董 出 式参 式参 出 席 审 与考 门 股东 反对 弃权
事会 席 加次 加次 席 次 计 核 会 大会 (次) (次)
次数 次 数 数 次 数 议 次数
数 数
11 11 6 5 0 0 11 4 1 3 1 0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公司 2023 年度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本人参加2023 年度报告相关专题会议共 3 次:
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暨审
计委员会、独立董事 2023 年年报首次沟通会,与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就 2023 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情况进行了专项沟通。根据监管规定及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的要求,对公司拟披露定期报告的格式及内容进行了仔细审阅,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暨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 2023 年年报见面会,听取会计师汇报 2023 年年度报告编制进展,与会计师深入探讨年报审计报告初步结论、审计过程及关键审计事项等内容,力求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公司 2023 年年报。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暨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年报专题会,会上听取了年审会计师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提请公司关注公司股价波动、市场舆情及投资者反应,并和与会人员就现金流量表列示等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和交流。
(三)现场考察、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多次于公司实地考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状况
等情况进行现场了解,合计不少于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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