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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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5〕0237 号
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泉阳泉,A股证券代码:600189;
姜长龙,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尽晖,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金 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26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泉阳泉或公司)截至 2024 年 1 月 8 日连续 12 个
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 1.80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0.93%,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
司迟至 2025 年 12 月 18 日才提交公告披露前述累计诉讼事项,
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4.1 条、
第 7.4.2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姜长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尽晖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姜长龙、时任总经理王尽晖、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明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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