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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水务: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五章 保密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九章 附则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
规定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
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可能对公司
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
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
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无法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
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
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公司发行债务融
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
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
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
判断。凡欲认购本期xxx(债务融资工具名称),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
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
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
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
息。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
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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