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并及时地报告、归集和管理,保证内部信息畅通,提高公司的决策力、执行力和风险防范控制力,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在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产生的
资产、业务和业绩结果,以及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股票(或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波动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常规重大信息”;
(二)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按预定程序批准的重大事项信息”;
(三)本制度第五章规定的“突发重大事项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务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贯彻与实施,负责公司重大信
息的收集、汇总、核查、备案与对外信息披露工作,负责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体系的建立、运营与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重大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对信息披露与报告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对相关信息的来源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本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三)由公司委派的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
上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向董事会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为其任职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
促其所在部门及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配合证券事务部完成信息报告与披露的各项事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重大信
息在经合法公开披露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信息联络人进行规范运作与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连续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制度规定在知悉
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当天以书面、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或报告;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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