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等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被担保人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情况,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被担保人应首先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由经办负责人、财务总监、公司总裁审批后财务部方可受理该担保并进行评估。担保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担保基本信息
(二)担保金额、期限、利率
(三)还款来源
(四)审批人员签字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被担保人进行背景调查和出具法律意见书。财务部对被担保人进行评估,通过对被担保人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提交财务总监审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为董事决策提供参考。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偿债能力分析
(三)结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被担保人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被担保人有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其他纠纷等,可能会引起被担保人财产发生变化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
应。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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