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决策程序,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须
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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