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行为,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遵循《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公司应为独
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方便。
第七条 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应遵循《公司章程》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规范运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安排会
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列席会议并作记录、负责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等。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部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会
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专人送出、传真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其他与会董事
可以收悉的通知方式将书面会议通知提交全体董事,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如遇特殊、紧急及必要情况,董事长有权立即通知召开董事会。经公司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内容至少包括: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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