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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8:57:12 股吧网页版
国中水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事务部;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
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本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程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告特定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和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或登
记并将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公司在公司网站等其他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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