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管理层须安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考察。汇报和考察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作为董事会文件统一归档。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监督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如因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证券交易所对部分独立董事发出定期报告工作函件,相关独立董事要高度关注并相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要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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