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 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黑龙江国中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
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如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
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
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
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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