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责任及权
利,规范总经理的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和任免,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通过本工作制度规范总经理的工作,使总经理的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公司可根据内部管理或外部活动等需要将总经理称为总裁,副总经理称为副总裁。总裁和总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副总裁和副总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管理团队应严格按照本工作制度履行其运营和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应具有业界公认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及从业经历。具体包括:
(一)具有敬业诚信的基本职业素养和领导团队共同奋斗的个人魅力;
(二)具有担任同等规模的相似企业(知名度、资产规模、人员、项目规模等)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三年以上经历;
(三)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四)具有策划、制定、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能力和经历,并有良好的组织和沟通能力;
(五)对公司治理结构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能够有效的执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决议,并在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六)具体条件在每任总经理招聘和签订聘用合同时,依照具体情况另行拟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的总经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届满;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七条 总经理每一任期为 3 年,经董事会决议可以连任。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享有如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方案;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奖惩、聘用或解聘;
(十)草拟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核;
(十一)代表公司对外处理经营业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重要合同;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依法履行如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
(四)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质询和监督;
(七)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九)不得利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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