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5)-05-454
敬启者:
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免集团”、“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珠海投捷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珠免集团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相关主体自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
书》”)首次披露日前一日止(2025 年 4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以下
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如下保证:(1)其所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所提供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若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2)其提
本所律师对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珠免集团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珠免集团股票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珠免集团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关于买卖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5、交易对方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7、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
8、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9、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日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4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
二、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于核查期间存在买卖珠免集团 A 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情况
1、曹扬
曹扬是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朱垚鹏之母亲,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曹扬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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