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20:02:09 股吧网页版
珠免集团: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珠免集团”)拟将持有的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至珠海投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拟采用现金方式,不涉及发行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国泰海通”)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

国泰海通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知情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5、交易对方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

7、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

8、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9、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之日前 6 个月至《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日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4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访谈纪要及出具的承诺,前述纳入本次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于核查期间存在买卖珠免集团 A 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情况

1、曹扬

曹扬是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朱垚鹏之母亲,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曹扬交易期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至 2025 年 9 月 4 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
数 15,000 股,累计买入股数 19,500 股,累计卖出股数 24,500 股,自查期间期末
持有股数 10,000 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朱垚鹏及曹扬作出如下说明和承诺:

“(1)朱垚鹏未向曹扬透露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曹扬上述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曹扬对股票二级市场行
情的独立判断,系曹扬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曹扬在上述自查期间未参与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未了解该事宜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珠免集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消息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情形。

(4)朱垚鹏及曹扬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珠免集团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珠免集团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应前述监管部门的要求,曹扬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朱垚鹏及曹扬不减持或增持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李向东

李向东系上市公司之董事长、总裁,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李向东交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其中交易期初持有股数 0 股,累计买
入股数 10,000 股,累计卖出股数 0 股,自查期间期末持有股数 10,000 股。

就上述买卖情况,李向东及其配偶范素霞作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