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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21:02:50 股吧网页版
珠免集团: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将持有的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100%股权转让至珠海投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拟采用现金方式,不涉及发行股份。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已在《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三)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加速实现对存量房地产业务的去化或处置承诺,进一步聚焦以免税业务为核心的大消费产业的重要举措。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优化业务结构、改善资本结构、增强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朱云泽 赵汉青 王常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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