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拟向珠海投捷控股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规规定的要求,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相关事项进行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均为“K70 房地产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重组系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出具的承诺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珠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朱云泽 赵汉青 王常浩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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